(十二)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统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负责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和组织本级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咨询、解释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规划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并依法监督检查;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负责统计、信息化和标准化工作;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劳动保障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及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养老和失业保险科。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企业科以下干部职工退休和全市企业单位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非因公伤残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指导全市工人正常退休审批工作的开展;负责市直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和审批工作;拟订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管理政策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分配计划;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落实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政策。
(十五)医疗和工伤保险科。
拟订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标准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拟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准入资格标准及年度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和实施市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市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办法,负责市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协助市老干局做好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工作;拟订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落实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储备)金政策和分配计划;组织拟定工伤医疗的范围及支付标准;负责市直用人单位职工工伤的认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市工伤康复中心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