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医疗救助审批等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具体审核报批等服务工作。
村(居)委会根据市、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有关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确定承担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医疗机构,监管医疗救助治疗费用的增长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设施目录;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并制定管理办法;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 市、县政府要按照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推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一筹集、互相调剂使用机制。各市、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各市、县民政部门或会计核算部门设立“城市医疗救助支出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支出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的门诊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明细台账及救助档案。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救助名单,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批,所需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账户划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