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实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落实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实现新建建筑节能的闭合式管理,并充分发挥其责任追溯的作用,坚持对能效测评中发现问题的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实行约谈制度,建立并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不良行为记录定期通报制度,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责任落实。
  (四)认真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关于民用建筑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渝建发〔2008〕197号)的要求,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节能性能、措施及要求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市城乡建委2010年上半年将组织对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公示和通过能效测评项目的标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加大对建筑节能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对建筑节能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三、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抓住区县开展机构改革的机遇,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落实专门的工作机构,配置专人,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同时,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还应进一步明确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的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城乡建委下达给各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切实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好各地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市城乡建委今年还将对各区县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作为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中有关建筑节能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