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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建发〔20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宜居重庆”建设,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总结2年来主城核心区执行节能65%标准的经验,进一步扩大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标准的范围,鼓励有条件地区率先执行建筑节能65%标准,进一步提高节能水平。二是全市新建城镇建筑应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应达到99%以上,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应达到95%以上。
  (二)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根据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总量、技术支撑能力等因素,2010年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应分别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万平方米;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一圈”除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应分别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万平方米;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的区县应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征集和建设工作。
  (三)推动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我市被住建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全国示范城市,各区县要配合市城乡建委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并继续按照《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7〕211号)文件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民用建筑的能耗统计工作,保证被调查单位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表格,不弄虚作假,对统计数据负责,并及时将相关报表报送市城乡建委,确保达到住建部的要求。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我市已被住建部和财政部确定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级示范城市,2010-2011两年内将建设300万平方米的可再生能源建筑。要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动态管理和技术、管理经验总结、推广工作。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资源优势,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并配合市城乡建委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因地制宜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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