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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粤价〔2010〕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为改善空气质量,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我省部分地区陆续采用“简易工况法”(稳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005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排气检测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的一项内容,因采用“简易工况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导致经营成本增加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综合考虑检验成本变化情况和缴费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可按照“保本微利、合理补偿”的原则,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并将检验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及时报省物价局备案。深圳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政策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深圳市在部分领域价格改革中先行先试的批复》(粤价〔2010〕93号)精神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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