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运[2010]274号)
各区(县)经委、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煤炭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2005年-2010年上海市煤炭经营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2010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三、年检内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和《规划》的要求,结合
《实施细则》实施情况,本次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重点为:
1、是否符合
《实施细则》第三章有关合法经营的要求。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有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购销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产品的;购销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的;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偷漏税款的;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未取得2007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仍在从事煤炭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