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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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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验人 (签名):            勘验人(签名):         
  当事人 (签名):           联系方式:           
  当事人 (签名):           联系方式:           
  被邀请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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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抽样取证凭证
(  )安监管抽字〔  〕第(   )号

  被抽样取证单位                  现场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抽样取证时间            分至        
  抽样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抽样取证单位的下列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序号

证据物品名称

规格及批号

数量

    
    
    
    
    
    
    
    
    


  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抽样取证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案件名称:                              
 

当事人

及基本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

    
 
  

证据名称及数量

 
  

提请理由及依据

  
 

保存方式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安监管先保通字〔  〕第(   )号

               
  你(单位)涉嫌                     行为。为确保调查取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证据(证据名称、数量等详见附后清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注意事项:
  1.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本行政机关将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请你(单位)于        日到                           
  接受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决定。
  2.对就地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本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你(单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有短缺、灭失、损毁或擅自移动等改变证据物品的任何行为。
  3.请核对证据清单后,签字确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被通知人或被通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取证人(单位)。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证 据 清 单

序号

证据名称

规格型号

产地

成色

(品级)

单位

价格

数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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