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非煤矿山企业建设时期进行复查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7]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吉安委办字[2005]12号文件《关于印发开展整顿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凡2002年11月1日《
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没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企业,一律补办“三同时”手续。
为此,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情况认真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于2007年3月15日前报我局矿山处,便于全面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