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长安监管综字[2007]3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推进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质量, 现在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吉安监管办字[2007]93号)转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含非法生产经营事故)报告后,要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2小时内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处);如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并及时跟踪或有新情况续报,以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调度统计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有关部门。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事故统计上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