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进度
(一)2008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对本地区化工企业和化工建设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核查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企业液氨、液氯生产、使用、储存和充装系统安全情况,以及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制定整改方案。
(二)2008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本地区安全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以及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和油库储存装置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工作台帐。
(三)2008年5月底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依法提请政府进行关闭。
(四)2008年6月底前,对未按要求开展“三同时”工作的化工建设项目进行整改,对拒不履行“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法提请政府进行取缔。
(五)2008年7月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完成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的梳理完善,并对应急处置预案进行演练。
(六)2008年9月底前,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落实搬迁计划,并开展工作,对搬迁有困难的企业,要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对有液氨、液氯生产、使用、储存和充装系统的企业,完善液氨、液氯储存系统的监控仪表,定期检测压力容器和充装软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七)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和油库储存装置阻隔防爆技术应用改造工作;开展加油站安全专项检查,加强和规范加油站和油库储存设施的安全管理。
(八)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制定岗位、车间、工厂、公司分级隐患排查制度,进一步落实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资金和监控措施。严格按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隐患治理资金和正常的安全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责任制。
(九)加强和改进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方法和措施的有效性。重点行业主要是液氨、液氯、炼油及剧毒和有毒气体、电石等行业。重点企业主要是重点行业的企业,近期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安全距离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小化工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等。
(十)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督促企业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岗位安全技能,特别要重视增强岗位风险辨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企业安全教育和反“三违”工作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