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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近期交通事故引发浓硫酸泄漏事故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近期交通事故引发浓硫酸泄漏事故情况的通报
(吉安委办字[2008]7号)


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

  近期,云南省连续发生3起硫酸运输车辆翻车、追尾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硫酸泄漏;泄漏的硫酸污染了周边环境,威胁到当地群众的生活用水安全。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地方做好环境检测和污染处理工作,确保群众用水安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近期交通事故引发浓硫酸泄漏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08]4号)针对此事,对各省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就我省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尤其是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与《通报》要求一并落实。

  一、开展相关资质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无资质单位。各地要进行相关资质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无资质充装、运输单位,对于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充装和运输单位要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操作人员要立即暂停作业,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重新上岗作业。

  二、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落实充装和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各地要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充装和运输单位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组织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和运输的查验、登记、核准等规章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加快安全标准化工作进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抓好源头管理,实现综合治理。充装单位在充装前要检查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检查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是否有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并将运输单位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各地交通、公安、质监、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充装单位备案登记的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充装信息,并依据各自职能对充装单位、危险化学品托运单位(人)、危险化学品承运单位实现综合治理、有效监管,预防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车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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