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春市气象局、长春市地震局、长春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长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
(长安监管联字[2008]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 关于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 精神,推进全市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建立,有效提高防范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商,建立全市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
安全监管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与气象、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相关部门建立预警协调联动机制,明确相关职责、通报预警信息的标准、时限、内容,建立快速、准确、全面、连续的预警信息传送机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在第一时间内将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有关部门预警通报后,要立即向煤炭等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出预警通报。
二、明确通报内容
气象部门通报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台风、高温、沙尘暴、地质灾害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
防汛部门通报大江大河、大中型水库超保证(设计)水位及其它险情信息。
地震部门通报地震震情信息。
森林防火部门通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灾情信息。
三、做好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
(一)市安全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和警报要及时向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发出预警通知或紧急通知。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市安全监管局发出的预警通知后,24 小时内书面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防范应对工作情况;接到紧急预警通知后,12 小时内书面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防范应对工作情况。警报解除前,要做好续报工作;预警结束后,应对预警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应在3 个工作日内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