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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春市经济委员会、长春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春市经济委员会、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广播电视局、长春市总工会、共青团长春市委、中共长春市委宣传部关于开展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长安监管联字[2008]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宣传部,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经委、公安局、广播电视局、总工会、团委,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按照省七部门《关于开展2008年吉林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吉安监管政法字[2008]88号)要求,今年6月1日至30日在全国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确保我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取得扎实效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安全生产月”活动继续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主题,沿着“隐患治理年”和“基层基础建设年”这条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密联系安全生产实际,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与阶段性中心工作和基础性工作紧密结合。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面向全社会,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着力强化各级干部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形式和安排
  (一)“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发动。5月31日,由市领导在《长春日报》上发表文章,对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宣布“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落实。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定在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日(6月8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主要街路设立“安全生产咨询站”,全市集中宣传地点设在人民广场。组织有关部门、企业、社区设立咨询站,以板报、挂图、事故图片展、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活动,大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在临街建筑物上悬挂或张贴宣传规范用语。各大中型企业和城市社区在厂区和社区的主要位置设立咨询站,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县(市)级城市要出动宣传车,沿城市主要街道进行宣传。由市安全监管局和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交通、建筑、旅游、质监、铁路、林业、水利、电信等部门要在各县(市)所在地的主要街道、车站、建筑工地设立宣传站,并组织本部门(行业)的企业开展活动,宣传与本部门(行业)有关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向高潮。省直有关部门将到我市参加长春市的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相关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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