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履职尽责,切实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针对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加强行业管理的措施和意见,及时向当地政府主动汇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解决水上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海事机构依法监督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积极揭发、严厉打击超载超员运输及非法营运。认真研究和把握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律,对重点时段、重点水域、重点船舶要采取有效办法和措施增强现场监管力度,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综合治理,全面完成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

  2009年是全省交通发展十分关键的一年,也是我省实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最后一年,省交通厅将渡口渡船改造纳入了全省交通发展民生工程,并提出增加投入力度,加大改造措施,确保今年全面完成渡改工作任务。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要站在改善民生,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高度来重视渡改工作,要针对本辖区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研究解决,特别是涉及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县(市、区),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渡船改造任务按时完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渡改验收标准,对渡口审批、渡船改造、渡工培训、渡口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突发险情应急处置等方面逐一进行验收,坚决取缔非法渡口和非法渡运经营,年底争取通过国家验收。各级地方海事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渡口渡船的审批手续,加强对不合格渡船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渡运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又无力进行改造的渡船,一律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航决定,并建议地方政府对该类渡口或渡船予以取缔,防止发生渡运安全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