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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继续执行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应急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继续执行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应急收费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9]113号)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山西省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应急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请示》(晋高管收字[2009]115号)收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应急收费的紧急通知》(晋价行字[2007]402号)执行以来,进一步促进了我省高速公路公平、合理、科学的收费机制的建立,在遏制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中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经研究,同意省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应急收费标准,继续按晋价行字[2007]402号文件执行。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交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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