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3.2.4 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负责人应主动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负责当地的治安管理工作。
3.2.5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场地出租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负责事前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负责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3.2.6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主动联系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3.3 预警支持系统
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4 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4.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4.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或中毒、重伤50-99人的突发事件。
4.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比较大,或中毒、重伤30-49人的突发事件。
4.4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已经或可能导致1-2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中毒、重伤1-29人的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
5.1.1 Ⅰ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的情况及时上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在迅速核实情况后,启动本预案,并上报市政府和省文化厅。市文化局直属公共文化场所和在其举办或经市文化局审批的文化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市文化局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市政府和省文化厅。
5.1.2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的情况及时上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视情启动本预案,积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上报市政府和省文化厅。市文化局直属公共文化场所和在其举办或经市文化局审批的文化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市文化局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市政府和省文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