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杭州市“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联络员和上报相关材料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联络员和上报相关材料的通知》(〔2010〕函建字286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建立"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联络员和上报相关材料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市广大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130号)的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做好本企业在建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各项要求的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平安工地"创建工作与打造最清洁工地、围档美化以及扬尘整治等各项工作要求结合起来,与各种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和日常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并按照文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 "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过程检查和考评,坚持长效管理。
二、完善联络员制度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材料报送,并于6月25日前上报到市建委。全市各施工企业要严格组织和落实各在建工地建立联络员制度,并将企业和各在建工地的联络员名单分别报工程受理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定期做好工作总结和情况上报工作
各在建工地、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每年要定期做好半年度和全年度"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工作总结。企业要对各在建工地开展"平安工地"的情况进行梳理和汇总,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要结合"平安工地"的各项创建工作,对企业和工地有关按时做好"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工作总结情况进行督促和落实,同时要求全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必须按时将本部门开展"平安工地"的总结材料上报市建委,其中:半年度工作情况应于每年6月10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情况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各部门除按时上报"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相关文字材料外,还应上报半年度和年度"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相关数据,具体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