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2010年-2011年)
| 工作目标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一、加快 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 7.2010年、2011年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 市人保局  市卫生局 | 市财政局 县(市)、区政府 | 
| 8.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2011年,资助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覆盖面达到90%以上,资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农合的覆盖面达到100%。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 市人保局 市卫生局 | 
| 9.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跨统筹地区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 市人保局 | 市财政局 | 
| 10.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经办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 市人保局 |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 
| 11.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控制在15个月以下平均支付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的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 市人保局 | 市财政局 | 
| 12.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 市卫生局 | 市财政局 县(市)、区政府 | 
  全市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2010年-2011年)
| 工作目标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二、实施 国家基本 药物制度 | 1.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执行省级政府招标采购政策和基本药物价格。2010年3月,30%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年底前达到60%。2011年按照国家要求, 在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 市发改委     市人保局     市编办     市药监局 市物价监督局 县(市)、区政府 | 
| 2.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 市卫生局  市人保局 | 市财政局  县(市)、区政府 | 
| 3.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购进、储存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对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品种实行重点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对临床用药的监测与管理,对新上市药品实行全程跟踪。   | 市药监局   | 市卫生局     县(市)、区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