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宣讲;
(二)乡(镇)入户调查人员逐户介绍农村低保申请人申报的家庭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及乡(镇)初审意见;
(三)村民主评议小组逐户进行评议,也可当面询问申请人了解情况;
(四)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五)现场唱票、计票,主持人当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六)参加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就评议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村民主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并经评议小组组长、评议小组成员、乡(镇)参与评议工作人员三方在评议记录上签字方为有效。评议结束后,由记录员详细整理评议记录,包括到会人数、会议议程、每个申请人家庭投票表决情况等。对没有经过民主评议的对象,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不得受理。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管理机构应制发统一格式的民主评议记录本、农村低保简明政策宣讲提纲。
第五章 联合审批
第十九条 农村低保实行县、乡两级联审联批,现场即时审批,一次性办结,体现公开、透明、民主、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条 联合审批小组由以下几方面人员组成:县级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低保管理机构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民政领导、乡(镇)纪检工作人员、乡(镇)低保经办机构负责人、乡(镇)驻村干部、入户调查人员、村民主评议小组组长或村民主评议小组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审批时间。农村低保对象一般1年集中审批1次,时间为每年6月底。对于少数新增的特别困难对象,可实行季度临时审批。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审批一般在乡(镇)集中进行,由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管理机构负责人主持,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审批前,乡(镇)低保经办机构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本和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收入类证明;入户调查表;村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