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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


  (四)赡养、抚养(扶养)费。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五)个人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

  (六)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其安置补助费按照有效分摊期分摊的办法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申请人,可采用核实其家庭日常支出的方式,审核其低保申请,如日常支出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四章 村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组织人员对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基本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以下简称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农村低保申请人进行评议。重点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特别是隐性收入、实际生活水平以及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进行评议,确认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村民主评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

  第十五条 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9人,一般应由以下几方面的人员组成: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其中村“两委”成员不得超过3人。村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村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参与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为记录员,按以下议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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