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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申请变更方式的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对于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项目,采用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截止投标结束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被取消外,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不合理情况的,应予废标,并责成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中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预告等不能代替正式的公开招标公告。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收到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尽快批复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不予受理并及时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在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尽快予以审核并批复申报单位。除市场调研、专家论证、信息媒体公示等了解情况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外,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方式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发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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