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条第(四)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按本条第(一)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除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应按《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充分征集潜在供应商。
按本条第(二)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按本条第(三)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有效体现“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截止投标结束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填报《申请表》,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任务被取消的除外。
第十四条 采购过程中或者重新采购过程中申请变更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重新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原已获批准的《申请表》复印件。
第十五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及处理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事先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