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批后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
第二章 申请变更的主体及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发招标公告)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采购人应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同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有关证明等书面材料。
第三章 申请变更的条件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按本条第(一)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除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外,应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充分征集潜在供应商。
按本条第(二)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按本条第(一)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按本条第(二)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按本条第(三)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明确申请采购计划时间、采购人委托和计划使用时间,以及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对于有明显不合理时间要求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本条款所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