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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三、规划原则

  (一)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运输条件以及环境承载能力等多种因素,实施统一规划和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二)减控数量,提高水平。严格按照规划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总量,鼓励发展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加工,逐步整合、减少小型屠宰场点,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资源配置。

  (三)确保质量,保护环境。严格执行《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标准,加强检疫检验,全面达到动物防疫条件,推行无害化处理,增强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环境治理,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建立健全污水、粪便等处理设施,禁止在环境敏感区规划建设定点屠宰厂(场)。

  (四)规范秩序,公平竞争。加强相关制度和监管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实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限制小型屠宰场点肉品跨区域流通,清理并废止阻碍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跨区经营的相关规定。

  四、设置标准

  (一)设区的市城区。可设置1-2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厂(场)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周边区域,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城区。可设置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厂(场)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周边的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三)农村乡镇或居民集中居住地。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距离设区市、县(市)城区较远、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设区市、县(市)城区、人口较多、交通不便,且周边定点屠宰厂(场)难以组织配送服务的乡镇、厂矿、边远山区和海岛等,可设置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上定点屠宰厂(场)所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

  (四)生猪集中养殖地区和屠宰加工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增设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且不得从事代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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