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且具有控制权的企业(不分级次,下同)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2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年度累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50万元以下,向同一对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经所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批准后予以实施。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2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100万元以下,年度累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向同一对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所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对捐赠行为或捐赠方案有异议的,在收到备案资料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所出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延期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企业可按捐赠方案实施捐赠。
  (二)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且具有控制权的企业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年度累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向同一对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经所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通过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批准。
  (三)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且具有控制权的企业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经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有参股且国有资本不具控制权的企业捐赠,该企业国有股东代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2008〕73号)的规定,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有权益。
  (五)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国有、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且具有控制权的企业须紧急、特殊捐赠的,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直接报请所出资企业同意后实施,在办理捐赠财产交接之前,应按本通知规定完善审批程序。
  六、捐赠备案或报批应提交的材料:
  (一)捐赠申请文件;
  (二)董事会决议;
  (三)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主体、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捐赠数额、捐赠财产交接方式等;
  (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