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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退役士兵管理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紧密结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建立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和各种管理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随时掌握退役士兵思想等有关情况,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不发生问题。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组织引导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和院校,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加大对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投入,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

  三、强化政府责任,下大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积极引导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享受国家和省再就业优惠政策。对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依法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自谋职业补助资金(含下拨)要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未就业时,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劳社〔2007〕7号)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有关规定,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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