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西省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的通知
(赣财法[2009]10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要求,由我省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联合对以往年度已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进行了补充认定,并对2009年新申请的社会公益组织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通过的我省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一并对外公布。
企业和个人通过以上基金会和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江西省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2009年公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西省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
(2009年公布)
1、 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 江西省慈善总会
3、 南昌市慈善总会
4、 鹰潭市慈善救济会
5、 江西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江西省光彩扶贫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