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除申报文件外,设区市还应上报经核实后的如下材料:
  (一)受灾情况图片或录像;
  (二)市、县(单位)生产自救图片或录像;
  (三)市、县安排、拨付生产自救资金的文件、材料;
  (四)生产自救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
  (一)局部受灾,灾情不重,自有财力可解决的;
  (二)灾害发生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的;
  (三)自行削减农业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
  (四)没有及时上报灾情和申报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
  (五)越级申报的。
  第十六条 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商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量、受灾地区灾情大小、自筹救灾资金落实情况和各地财力状况确定并下拨资金。
  分配给省直及省级国有农业、林业、水利企事业单位、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的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分别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拨付渠道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预算监督管理,省财政下拨给各地的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发文下拨。
  第十八条 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管理制度。用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购买的防汛物资材料、抗旱设备、设施,农业、林业专用设备、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加强管理,在抗灾后要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资产处置手续。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单位,除追回挤占挪用资金外,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及时进行总结。各设区市、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要将本地和直属单位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和自然灾害工作总结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