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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工作,完善我省防灾减灾体系,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洪涝、干旱、冰雹、飓风、雨雪冰冻、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农业救灾、林业救灾及病虫害防治等的专项资金,包括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农业救灾资金、林业救灾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经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和省支持为辅”的原则。各市、县、区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组织生产自救,遏制灾害面源,不等不靠。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首先从自有财力中安排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资金,自有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省申请防灾减灾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 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应急度汛、抗洪抢险(含伙食补助费、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抗洪抢险期间开支的电费、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水毁(含震毁,下同)水利工程和设施(包括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下同)修复,以及分蓄洪区、山洪爆发区、暴雨灾害区群众的安全转移等。
  第六条 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对遭受特大干旱灾害的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费用的补助(含添置抗旱设备费、修建抗旱应急设施费、运送水费、抗旱用油用电费、人工增雨材料费、抗旱节水新技术推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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