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每年中央资金下达后,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考评组对重点县项目前期、机构组建、招投标、农民义务监督员培训、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宣传报道、用水户协会建设、县级资金落实和整合等方面进行中期绩效考评,对进度跟不上、达不到要求的,暂缓拨付省级配套补助资金。
省水利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年度竣工验收的项目和工程随机抽查复验。
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省市两级财政、水利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每年3、4月份,由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考评组对重点县上一年度的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工程质量、资金管理、资金整合、建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用水户协会建设等方面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重点县资格和资金安排直接挂钩。对县级财政资金没足额到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的重点县实行绩效考评一票否决权,对考评结果较差的重点县取消资格,并由省财政厅收缴一定比例的中央和省级补助专项资金。具体绩效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绩效考评办法,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重点县名单一年一考评、一年一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责,落实责任,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财政商水利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下达、监管工作;水利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项目前期、工程设计、技术指导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督促落实工程运营和管护体制。
第三十三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切实落实资金筹措方案,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和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共同抓好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