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县应加强对有关砼预制件生产质量的监控,各级水利部门应会同质量监督部门对砼预制件生产厂家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并加强预制构件的质量监测。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及时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应严格按照进度控制表进行科学施工,并定期向省市水利、财政部门汇报工程进度,确保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地方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加快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项目实施范围应全面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通过农民用水户协会规范化建设,推进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农民用水自治。以用水户协会为主体,组织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完善末级渠系配套工程,提高灌区的综合节水能力,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减轻农民用水成本。同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民主”的末级渠系工程产权制度,将改造完成的末级渠系等工程使用权明确归农民用水户协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点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数据和图片管理,要求各县将所建工程建前、建中、建后的数据和图片纳入信息系统,实现项目管理图、表、文字相结合,省、市、县三级以及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各重点县应充分利用每年农田水利冬修全面展开的时机,采取报刊、电视、网络、简报等多种形式,对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的政策、措施、工程施工、资金整合、典型的人和事以及成效等进行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支持小农水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检查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七条 重点县建设期内,省、市水利、财政部门定期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和管理情况,并派督导组对重点县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八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市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组织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到期后,由省市水利、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全面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