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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当地政府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左右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财政厅、水利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印发全省年度小农水建设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时附加规定重点县遴选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2、超过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项目。
  3、因近三年对相关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检查处理和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二条 重点县名单按照因素法进行遴选,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农业人口;“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为县级财政小农水投入、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以及其他绩效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重点县的基本条件,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省财政厅、水利厅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依据因素法遴选全省重点县名单,报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并在全省财政网、水利网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四条 重点县以及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第十五条 重点县名单确定后,重点县编制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逐级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文件、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后,将重点县名单及有关申报文件、材料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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