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重点县建设总体目标:要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农水设施建设,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1、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2、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或达到23%。
3、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55。
4、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农民口粮问题。
5、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依据县级农田灌溉工程规划,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农水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市、县财政按照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增加投入,安排相应资金。重点县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积极整合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和吸收社会资金投入,与中央和省级支持重点县建设的小农水建设资金配合使用,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中央和省级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规模,在制定全省年度小农水建设资金实施方案时另行确定。
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十条 (基本条件)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
3、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4、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