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和管理,提高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以下简称“小农水”)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各设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经遴选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接受中央和省级小农水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政策以及整体推进策略,在整个县域范围内全面开展小农水工程建设的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实施重点县小农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省财政厅、水利厅依照本办法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重点县建设。各级财政、水利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重点县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以县级农田灌溉工程规划为平台,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农水建设跨越式发展,达到政府引导受益群众自建自管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在重点县建设中要适当集中资金,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实现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积极创新机制,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进行,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重点县建设以小农水工程建设为主,并加强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建设和产权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