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严格按照《
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重新核定各部门人员编制和部门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机构、职责未作调整的部门,人员编制不增加,原则上不得突破机构改革前的人员编制总数;新组建、机构调整变动和职责变化较大的部门(单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编制先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基数后重新核定。后勤事业编制原则上不增加,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按照各部门的车辆编制限额重新核定。原有后勤事业编制不足的部门,从机关事业编制中调剂。机关事业编制按照从严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核定,凡占机关事业编制新进入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由原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工作部门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事业编制,以后逐步置换消化。职责整体下划的单位,原有人员编制调剂到职能强化的部门。部门领导职数(含纪检组长)的核定,编制20名以下的,原则上核4名;编制21名以上的,原则上核5名。下属单位主要领导兼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在工作部门的“三定”规定中不做体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编制8名以下的,原则上核1-2名;编制9名以上的,原则上核3-4名。
(五)其他事项。主要是指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具体包括:需要专门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部门所属机构有关事宜;其他需要专门明确的事项。
(六)附则。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调整和监督检查事宜。
三、拟定和报批
(一)拟定。各部门要按照这次机构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拟定本部门 “三定”规定草案。“三定”规定草案用词要准确规范,避免产生歧义。
(二)报送。“三定”规定草案由本部门研究提出,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沟通,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以党组(党委)名义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式15份,并附有关说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定本部门职责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依据;与有关部门职责交叉情况的处理建议和依据;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审批。各部门报送的“三定”规定草案,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议审定,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