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组织
(1)各地的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为扑救火灾第一梯队,当地驻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为第二梯队,前来支援的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各梯队的行动由扑火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2)扑救森林火灾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都有责任、有义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与配合。严禁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3)扑火人员原则上由火灾发生区县政府或护林指挥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组织、指挥和调用。
2.物资准备
(1)市、区县护林指挥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发生森林火灾时分发给扑火人员。扑火工具不足时,由各级政府根据需要购置或向社会征用。
(2)扑火中所需的车辆、燃油、粮食、照明、救护用品等,由同级政府和护林指挥部与当地驻军、交通、石油、粮食、救灾、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联系解决。
(三)组织指挥
1.后方指挥部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任总指挥。后方指挥部负责依据火情动态协调组织后续力量,补充扑救物资,组织临时医疗救护队赴现场开展救护工作,解决扑救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将火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护林指挥部。
2.现场指挥部
由后方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快速赶到火灾现场,与区县主要行政领导、当地驻军最高长官和扑火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区县主要行政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扑救方案;对现场扑火力量、物资、设备等进行统一调度;抓住有利时机,科学、灵活运用扑火战术,安全、高效扑灭火灾;组织火场清理工作,防止死灰复燃;随时掌握火情动态,并报告后方指挥部。
(四)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救后,现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火场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确定无余火后,报经后方指挥部批准方可撤离火场。同时,要安排专人留守火场12小时以上,经当地政府或护林指挥部检查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五)纪律要求
1.从接到火情报告起,市、区县护林指挥部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能迅速组织人员前往扑火。搞好车辆、通讯器材及其它灭火物资设备的准备和维护工作,确保火灾发生后能迅速调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