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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能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能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人社函〔2010〕10号)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能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新残字[2009]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关于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12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同时,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133号)有关规定,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社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工作。鉴于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尚未延伸至街道(乡镇)、社区,建议你会尽快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职责,实行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具备相应条件后,开展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等相关就业服务工作。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资质确认问题。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其职责已包括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工作。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自治区新劳社字[2008]127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即可冠名残疾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所)。
  三、关于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问题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须按要求进行申报、审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面向残疾人开展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对提高残疾人职业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积极帮助支持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四、关于确认就业中心为职业培训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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