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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河府〔2008〕13号)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告》(河府〔2007〕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人民群众参与保护矿产资源,打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市政府决定,对在我市违法违规采矿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的均属违法违规采矿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发现违法违规采矿行为的,欢迎以来人、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10000元以上的奖励。
  三、举报人应将违规行为人(单位)的姓名、地址和违法违规采矿的具体地点、违法违规事实等基本情况实事求是举报,并留下联系方式。受理部门将为举报人保密。
  四、举报人必须是年满十八岁的公民。若有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事件的,以第一次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当第一举报人反映的内容不具体、不详细,而第二举报人反映较为详细具体时,视为两人共同举报,举报奖金由两名举报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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