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经济调节。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经济进行调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并符合法律规定(发展改革局牵头,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和海关等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配合)。
3.严格市场监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公平地保护各类产权,逐步消除行政性垄断,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提高市场监管的法制化程度,努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秩序(工商局牵头,质监局、经贸局、安全监管局、卫生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城管局等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配合)。
4.加强社会管理。各有关行政机关应依法指导和帮助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协调处理社会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局牵头,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人口计生局、司法局、信访局等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配合)。
5.强化公共服务。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完善公共政策,扩大社会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加大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供给,健全政务、办事和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政府办公室牵头,文广新局、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配合)。
6.健全应急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抗击风险、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应急办牵头,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交通局、水务局、卫生局、环保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事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1.规范行政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四不决策”原则,即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的不决策,不经过科学论证的不决策,不符合决策程序的不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决策(各行政机关负责)。
2.建立重大事项征询意见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在作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就相关决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通过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召集相关方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各行政机关负责)。
3.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机制。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并对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作出预测(法制局牵头,各行政机关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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