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河府〔2008〕11号)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污染城市环境,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就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以下简称禁放范围):
东边:东江西岸及东江东岸的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和河源市技工学校校园;
南边:桂山旅游大道;
西边:西环路-京九铁路;
北边:纬十七路(东源县界)-黄沙大道-纬十四路(福新工业园南)。
二、在禁放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其应负责的损失赔偿,由其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