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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外资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成本中列支。
  第八条 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
  第九条 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其用途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外资企业员工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
  第十条 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列账管理。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员工从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因疾病住院可享受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从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二条 参保外资企业员工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一) 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医院为250元,二级医院为350元,三级医院为500元;市外医院为700元。
  (二) 最高支付限额按参保的时间定为:
  1.连续参保时间不足6个月的,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
  2.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
  3.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以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三)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可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来解决。具体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外资企业员工,不能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中规定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
  (二)参保前确诊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的。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医药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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