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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府办〔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一月二日

  河源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关闭、破产、解散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凡已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各统筹地区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对不同时期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采取分类纳入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方式和待遇水平
  凡由政府资助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一律只参加当地的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特定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就医管理和费用报销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分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一)2005年4月30日前,即我市实施《关于企业单位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府办〔2005〕18号)之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政府给予资助,在2008年1月底前全部纳入我市的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范围。
  (二)2005年5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以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2006年12月31日(不含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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