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继续严格规范对高考信息的管理。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73号)规定,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宣传本地、本校高考成绩,不得对高考成绩进行宣传炒作,更不得依据高考成绩对学校、教师进行奖惩。
八、严格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所有中小学教师都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为人师表,平等对待学生,认真负责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擅自停课、缺课,不得接受家长宴请、有价证券、礼品和礼金,不得向学生、家长推销学习资料及其它商品。严禁中小学教师私自雇人代课,严禁中小学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或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教师组织进行有偿家教或集中办班、补课等。
九、严格规范对高中学校招生的管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各市和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各高中学校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限定,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可面向全省招生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公办高中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
十、明确责任,加大督查,严格实行规范办学责任问责制。我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一把手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中小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查,对中小学规范办学情况进行全面监管,严格督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教师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校长责任;凡辖区内发生多起严重违反办学行为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除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校长进行行政处理,或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教育局长进行诫免谈话或行政处理。省教育厅将各地规范办学情况纳入2010年对各市、县(区)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媒体、群众举报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除责令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调查纠正外,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学校或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撤销先进称号、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行政领导的责任。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你市所有中小学校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