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电梯机房的分摊应与电梯在地坪上的服务范围一致,地下室专用电梯除外。
14、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加建或改建的建筑,则加建或改建部分建筑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得分摊,也不应参与其它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但该部分建筑内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参与相关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第五章 房屋产权面积测算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面积测算到户,以产权登记户为单位,按房屋所在的座落、栋号、层次、分户丈量、作图和计算。
第二十六条 房产分割析产时不得损害原房屋使用价值和功能,应依据明确的位置和权属界限(一般以房间隔墙)进行分割,分别划定各自独立的房产权属界线。共用门厅、过道等列为共有建筑面积按协议或相关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测算到各户。分割后各户产权面积之和应与原产权面积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房屋应以栋为单位一次完整测绘。
第六章 变更测绘
第二十八条 已竣工并完成测绘的房屋,其变更都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测绘单位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及相符的建筑施工图,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变更测绘。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加建、改建时,不涉及原建筑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的,测绘单位仅对加建或改建部分建筑进行测算,否则应对加建或改建后的整栋建筑重新进行测算,并由相关产权人出具书面意见,认可新的测算结果。
第三十条 在变更测绘出具的测绘报告中,必须在测绘说明中详细说明变更测绘的时间、原因、依据、过程及方法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至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对商品房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及其它类型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项目均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若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维持原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原计算方法有误除外。
第三十二条 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屋产权面积的确认以批准文件或图纸为依据,若房屋整体与批准文件或图纸不相符(如超层、超建、擅自改变设计等)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自然人自建私有住宅的,按房屋自然状况完整测绘。
(二)商品房(含别墅)、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等,应反映房屋自然状况,按规划审定图纸以栋为整体制定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
第三十三条 房产测绘委托人在委托测绘时须提交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纸,图纸上各建筑部位的名称及定义应符合相关规范,不得自创名称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