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功能综合楼(其构成主要有地下层,商业层,写字楼层,住宅楼层及配套楼层等)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第二十四条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若干具体规定
1、凡列为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一律不参与分摊其它的共有建筑面积;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产权单位分摊所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并确权后,若无合法手续,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3、商住楼中贯穿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的垂直交通通道(如楼梯间、电梯等)按以下原则处理:
a) 除贯穿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的垂直交通通道外,商业部分无其他专用垂直交通通道时,贯穿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的垂直交通通道的建筑面积应全楼分摊(如下图1所示);
b)除贯穿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的垂直交通通道外,商业部分还有其他专用垂直交通通道的,则将贯穿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的垂直交通通道的建筑面积分割为A、B两部分,B由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共同分摊,A由住宅部分独自分摊(如下图2所示)(图略)。
4、商住楼中贯穿全楼的电梯井、楼梯间等垂直交通公用部位,若在商场部分封闭,则其建筑面积由住宅部分独立分摊。
5、核心筒或楼梯间等垂直交通通道,划分成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其建筑面积分别由地上、地下两部分相关权属单元各自分摊。
6、商住楼、多功能综合楼,仅在底层主体围护以外设置的有柱走廊,若该走廊在建筑红线范围内,且不与道路红线重叠,该走廊的建筑面积应作为相关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若通往上部的垂直交通通道直接与有柱走廊相连,则该走廊内与上部垂直交通通道宽度相对应的建筑面积应随上部垂直交通通道分摊至相关功能区。
7、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划分成若干铺位和通道,通道的建筑面积按服务范围由各相关铺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8、在同一栋楼的同一种使用功能内,垂直交通通道不宜分割。若各单元(座)经房屋内走道相互连通,不论各单元(座)层数是否相同,则垂直交通通道的建筑面积应作为该使用功能的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9、单元式住宅中底层的门厅、电梯井、楼梯间、前室等建筑面积应作为单元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层内走道的建筑面积应作为层共有建筑面积;若住宅底层房屋的入户门直接向栋外开门的,则该底层房屋不参与本单元门厅、电梯井、楼梯间、前室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10、底层附属层(如杂物房层等)中部分权属单元在楼梯间内开门时,则应将底层楼梯间的建筑面积作为向楼梯间开门的权属单元及二层以上权属单元的共有建筑面积。二层以上楼梯间的建筑面积作为二层以上权属单元共有建筑面积。
11、人防区域(以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区域位置示意图”为准)内的设备间及非人防区域内的平战结合设备间的建筑面积,应作为人防设施建筑面积单列,既不参加分摊也不应被分摊。如平战结合配电间、平战结合水泵房等。
12、小高层或高层住宅楼中的消防连廊(架空层除外)的建筑面积须作为相连通各住宅单元功能区分摊,而不能作为层共有建筑面积;仅连通个别权属单元的消防阳台(通道)的建筑面积应作为该权属单元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时可做套内使用的(如阳台)消防连廊的建筑面积,须计入套内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