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永久性建筑的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且有牢固围护结构及上盖的未封闭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阳台、挑廊围护结构的外围尺寸按下图(1)(2)(3)(4)取值:
阳台、挑廊都必须具有上盖,并且与室内相通。其中上盖可以是上层阳台或上层挑廊,或上层挑楼,或房屋的底板,也可以是屋檐的延伸或专用的上盖。
若该阳台的围护结构超出上盖水平投影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隔层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檐廊、通廊,其上盖高度不大于二个自然层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五)有上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十六条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若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但局部(如楼梯间等)不足2.20米,该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烟囱、通风道、管道,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三)无上盖、无围护结构或围护结构宽度大于两倍顶盖的走廊、檐廊、挑廊及房屋之间的架空通廊。
(四)无顶盖的通风井、排气道、天井,以及大于0.3平方米的孔洞。
(五)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池。
(六)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七)骑楼、过街楼、临街楼房、挑廊的底层用作市政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八)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下建造房屋超过两层以上的,最上面的一层是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该层不计建筑面积,但其他各层应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九)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十)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十一)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十二)简易楼梯和走廊外的台阶踏步、室外爬梯、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
(十三)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的雨蓬或挑楼等在露台、天面上的投影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十五)类似“平改坡”屋面等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十六)楼梯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楼梯已计算过面积的不再重复计算。地下室入口处坡道下方空间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若坡道已计算建筑面积则不再重复计算。
第四章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测算
第十七条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