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跃层式住宅大厅上空对应的外围墙体,无论其层高,仅按一层计算。跃层式住宅内的楼梯(包括“用户自理”楼梯)应按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四)楼梯间、电梯井(观光梯)、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若层高不足2.20米,但楼梯间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该楼梯间应计算建筑面积。
(五)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六)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封闭与不封闭按以下方法确定:
1、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图纸,阳台是不封闭的,但实际上房屋现状的阳台是封闭的,应该按照设计图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补办规划变更手续后则可按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2、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图纸,阳台是封闭的,但实际上房屋现状的阳台是不封闭的,应按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七)属永久性结构有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八)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若既有柱又有围护(如栏杆)时,当围护在柱外边以内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在柱外边以外的,则柱外边以外部份按挑廊处理。
(九)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架空通廊的外围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按其外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门斗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门廊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同一位置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柱车棚、货棚应具有两排或两排以上承重的结构柱。
(十四)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建在室内的机械车库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不论其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有顶盖的通风井、排气道、采光井,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及永久性牢固围护结构但无柱的外走廊、檐廊(仅两端的墙体不视为其围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与房屋相连的上盖,可以是挑楼或挑廊的底板,也可以是专用的上盖(宽度应不小于0.90米),当围护结构超出顶盖范围且不大于两倍顶盖宽度时,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走廊、檐廊、挑廊的长度都必须超过两个开间以上(含两个开间),并且起到通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