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房屋所有者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第七条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第二章 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第八条 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抹灰、贴面等外墙装饰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墙、大理石、轻质铝扣板等)。
第九条 单产权的房屋、独立栋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第十条 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第十一条 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结构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墙以结构中线以外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实体厚度确定,作为绿化、休憩、观光的架空楼层除外。
地下室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可按规划审定的设计图纸中墙体厚度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墙等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同一位置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则确定主墙为房屋外墙,主墙厚度为外墙厚度。
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第十四条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对于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二)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专用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占用自然层的楼梯间、电梯间通往夹层、插层、技术层的不视为其专用楼梯间、电梯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