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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十条 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的规划、组织和管理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的核实选送工作,经核实符合统计执法检查员培训资格的,组织选送自治区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培训及考核。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对所属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市、县、城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是否办理统计管理登记和年检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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