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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县、城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设立举报中心,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专门的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科(室),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市的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县、城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股(室),配备1-2名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8-10名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乡镇统计站根据工作需要,必须设置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八条 市、县、城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统计法

  2、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3、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4、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5、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县、城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统计法

  2、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县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3、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统计违法案件;

  4、办理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5、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统计法

  2、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开发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3、举报辖区内的统计违法行为案件;

  第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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