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县、城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设立举报中心,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专门的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科(室),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市的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县、城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股(室),配备1-2名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8-10名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乡镇统计站根据工作需要,必须设置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八条 市、县、城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
统计法;
2、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3、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4、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5、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县、城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
统计法;
2、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县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3、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统计违法案件;
4、办理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5、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
统计法;
2、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开发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3、举报辖区内的统计违法行为案件;
第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